生育政策

政策规章

根据提供的文档内容,关于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

  1. 在北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但不包括计划生育相关待遇。申领时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收费凭证。(来源:《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2. 外国籍职工生育保险最多支付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来源:《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3. 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来源:《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4.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流产的产假天数根据妊娠周期确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来源:《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5. 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来源:《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6.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来源:文档第八条)

  7.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来源:文档第十二条)

  8.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等情况下产假天数有所增加。(来源:文档第十四条)

  9.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低于本人工资标准部分由企业补足。(来源:文档第十五条)

以上信息均来自提供的文档。如果用户询问的生育政策具体实例在文档中没有提及,我将告知用户该信息不是来自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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