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门诊特殊病报销”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符合办理本市门诊特殊病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A类、专科、中医、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2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
提供特殊病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为符合要求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门诊特殊病备案,并上传备案信息。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备案权限的开通及备案信息的核查确认工作,加强监管。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进行门诊治疗,本地就医的应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由医师签字后,到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异地就医的应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参保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住院标准支付。
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治疗及普通住院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备案的,自备案后首次就医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报销范围、定额标准及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床日定额标准执行,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
以上信息来自文档《京医保中心发〔2022〕57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